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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商标怎么才合法?应该遵循哪些原则?

发布时间:2022/7/29    查看:711

商标申请的在先原则也应当遵循《商标法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。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,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商品的质量负责。

那么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?
《商标法》明确规定了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,主要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缺乏明显特征的禁止。以下标志不得用作商标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
我国商标法规定,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,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。近期抢注运动员等公众人物姓名申请商标,就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。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着“恶意”,既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,又与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符。除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局,申请人还可能基于后续使用行为、恶意诉讼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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